{{ $t('FEZ002') }}教務處|
說明:
一、依據國教署113年6月18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35701742號函 辦理。
二、本案補助期程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31日,計畫內容摘要 如下:
(一)補助學校教師本土語文課程教學所需之材料、耗材、教 材或教具、學生獎勵品及其他相關教學材料費: 1、申請資格:高級中等學校編制內現職合格教師,須於 112學年度取得本土語文認證(閩南語中高級、客語中 高級、原住民族語高級以上)或112學年度取得本土語 文第二專長教師證書,並於113學年度實際教授本土語 文課程。
2、補助經費:每位教師補助新臺幣(以下同)1萬元,每校最高核定5萬元。
3、各校就同一名教師申請本項補助經費以一次為原則 (112學年度含以前學年度已獲補助者不得再次申 請)。
(二)補助學校規劃學生本土語文相關參訪活動:
1、申請資格:高級中等學校。
2、補助經費:每校最高核定3萬元。
(三)補助學校鼓勵非本土語文專長教師,修讀本土語文閩南 語文/客語文/原住民族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: 1、申請資格:高級中等學校非本土語文專長教師,113學 年度仍在修讀閩南語文/客語文/原住民族語文第二專 長學分班且有意願於修畢後配合學校排課需求擔任本 土語授課教師。已於113年7月31日前完成第二專長學 分班修讀者,已無課程準備需求,不在本計畫補助範 疇。
2、補助經費:符合前開條件教師經學校同意,學校因應 教師於113學年度課程期間修讀學分班之課程準備,進 行課務調整、公假派代或減授課(每師、每週最多2節 課)致增加之費用,每位教師補助4萬元,每校最高核 定20萬元。
3、各校就該名符合資格之教師以申請一次經費為限。
(四)獎勵機制:
1、獎勵機制:符合下列條件之教師請依不同項目(同1人 不限1個項目)本權責核予敘獎,建議敘獎額度如 下:
(1)高級中等學校編制內現職合格教師取得本土語文認 證(閩南語、客語中高級以上、原住民族語高級以 上),並於當學年度實際教授本土語文課程者,請 依本市111-114學年度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 動本土語言教育獎勵計畫辦理敘獎。
(2)高級中等學校編制內非本土語文專長現職合格教師 修畢本土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且完成加科登記,並 於當學年實際教授本土語文課程者,嘉獎2次。
三、請依申請補助項目,按附表注意事項說明檢附相關申請資 料,於113年7月31日前函報本局,逾期將不受理。
四、如有相關問題,請洽高級中等學校本土語文教育資源中心 助理蘇先生,電話:(06)2133111,分機5783;信箱: supeishih@gm2.nutn.edu.tw。
五、檢附實施計畫暨申請表件1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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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3') }}2024-06-25
{{ $t('FEZ004') }}2024-06-25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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