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教務處|
說明:
一、依據國教署115年6月8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55701674號函辦 理。
二、本案補助期程115年8月1日至116年7月31日,計畫針對學校 端相關補助及獎勵摘要如下:
(一)補助學校教師本土語文課程之教材資源費用:
1、申請資格:高級中等學校編制內現職合格教師且非本 土語文專長教師,需取得本土語文認證(閩南語中高 級、客語中高級、原住民族語高級以上)或本土語文 第二專長教師證書,並於115學年度期間,每周實際教 授本土語文部定課程。
2、補助經費:每位教師補助新臺幣(以下同)1萬元,每校最高核定5萬元。
3、各校就同一名教師申請本項補助經費以一次為原則 (114學年度;含以前學年度已獲補助者不得再次申 請,如遇教師介聘異動任職學校,亦不再重複補 助)。
(二)補助學校辦理本土語文活動及研習:
1、申請資格:高級中等學校。
2、補助經費:每校最高核定3萬元。
(三)補助學校課務調整所需鐘點費:
1、申請資格:高級中等學校非本土語文專長教師,115學 年度仍在修讀閩南語文/客語文/原住民族語文第二 專長學分班且有意願於修畢後配合學校排課需求擔任 本土語部定課程授課教師。已於115年7月31日前完成 第二專長學分班修讀者,已無課程準備需求,不在本 計畫補助範疇。
2、補助經費:符合前開條件之教師經學校同意,學校因 應該教師於115學年度課程期間修讀學分班之課程準 備,進行課務調整、公假派代或減授課(每師、每週 最多2節課)致衍生之鐘點費,每位教師補助學校4萬 元,每校最高核定20萬元。
3、各校就同一名教師申請本項補助經費以一次為原則 (114學年度;含以前學年度已獲補助者不得再次申 請,如遇教師介聘異動任職學校,亦不再重複補 助)。
(四)獎勵機制:符合下列條件之教師請依不同項目(同1人不限1個項目)本權責核予敘獎。針對同一事由,請依「擇 優不重複」原則辦理,建議敘獎額度如下:
1、高級中等學校編制內現職合格教師取得本土語文認證 (臺灣台語、客語中高級以上、原住民族語高級以 上),並於當學年度實際教授本土語文課程者,請逕 依「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動本土語言教育獎勵 計畫」辦理敘獎(本市計畫核予嘉獎2次,優於國教署 建議之嘉獎1次)。
2、高級中等學校編制內非本土語文專長現職合格教師修 畢本土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且取得本土語文教師證 書,並於當學年度實際教授本土語文課程者,嘉獎2次 (本項額度與國教署計畫一致)。
三、請依申請補助項目,按附表注意事項說明檢附相關申請資 料,於115年7月31日前函報本局,逾期將不受理。
四、可編輯版申請表格下載處:https://cirn.k12ea.gov.tw /web1195/dl_page.aspx?fid=6501。 五、檢附實施計畫暨申請表件及本市獎勵計畫各1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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