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教務處|
●國中畢業條件 (適用於108學年度起入學之學生)
學生修業期滿,符合下列規定者,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;未達畢業標準者,發給修業證明書:
1.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、喪、病假,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。
2.經獎懲抵銷後,未滿三大過。
3.八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(即60分)以上。
※ 八大領域:語文(國文、英語)、數學、社會(歷史、地理、公民)、自然科學(生物、理化、地球科學)、
藝術(音樂、視覺藝術、表演藝術)、綜合活動(家政、童軍、輔導)、健康與體育(健康教育、體育)、
科技(資訊科技、生活科技)
{{ $t('FEZ003') }}2020-09-16
{{ $t('FEZ004') }}2022-11-29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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