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教務處|
● 108課綱畢業條件(適用於108學年度起入學之學生)
一、符合下列情形者,准予畢業,並發給畢業證書:
(一)修業期滿,應修習總學分180學分,學生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150學分成績及格,其中部訂必修及校訂必修至少需102學分且成績及格;
同時選修學分至少需修習40學分且成績及格。
(二)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,未滿三大過。
二、修業期滿,修畢課程綱要所定應修習課,且取得120個畢業應修學分數,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,發給修業證明書。
{{ $t('FEZ003') }}2020-09-16
{{ $t('FEZ004') }}2025-03-26|
{{ $t('FEZ005') }}1739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