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學務處|
一、依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規定,未滿20歲之人不得吸菸。違反前述規定者,依同法第42條規定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接受戒菸教育;未成年者,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。未滿20歲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 前項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,處新臺幣2,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,並按次處罰;行為人為未成年者,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。
二、本校依「菸害防制法」相關規定及「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」加強辦理菸害防制、罰則等認知教育,並持續辦理無菸校園各項宣導活動,對於校內吸菸行為落實巡查工作,針對校園內特定被陳情地點之巡查,勸阻教職員工生違規吸菸行為,對於校內吸菸行為將採取有效管理與防制措施,倘知悉提供或販售來源,提報衛生局查處,並依校內規範處理,實施戒菸教育及輔導等措施,以維護教職員工生健康及權益。
三、查獲使用類菸品(電子煙)、未滿20歲者吸菸情事,請依新北市教育局113年9月30日新北教衛環字第1131937136號函填妥行為人紀錄表及供菸者紀錄表並確認資料無誤 後,併同相關佐證資料(如發票、照片、影片等),於違規取締後1個月內,函送衛生局辦理後續事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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