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1') }}生輔組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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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制網路霸凌(一):
網路霸凌行為 |
可能觸犯的法律 |
1.透過即時通、部落格、社群網站等網路暱稱或訊息來罵人。 2.在網路上指名道姓批評別人。 3.假扮受害者的身分,發佈不實言論。 4.在網路上,舉辦或參與惡意票選(如班上最醜的人、最討人厭的人)。 5.未經同意張貼別人不堪的照片到網路。 6.在網路上散播不實言論。 7.合成照片或影像,貶低或詆毀他人。 8.將不雅照片或影片上傳至網路空間。 |
1.刑法第27章:公然侮辱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,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 2.刑法第310條:誹謗(毀謗)罪 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 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 3.民法侵權行為第195條: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其名譽被侵害者,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。 前項請求權,不得讓與或繼承。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,或已起訴者,不在此限。 前二項規定,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、母、子、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準用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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