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1') }}生輔組長
{{ $t('FEZ002') }}學務處|
防制網路霸凌(四):
網路霸凌行為 |
可能觸犯的法律 |
盜用他人的帳號惡作劇留言。 |
◎刑法第358條:無故入侵電腦罪 「無故入侵電腦罪」,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、破解使用之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,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。 |
1.電子郵件或簡訊警告或恐嚇他人。 2.網路搜尋被害者,不斷地發佈令人不舒服的訊息。 |
◎刑法第305條: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之事,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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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刑法第 277 條: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 犯前項之罪,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◎刑法第 278 條:傷害罪 使人受重傷者,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 ◎刑法第 286 條:傷害罪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,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◎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43 條第1項第3款: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:觀看、閱覽、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、血腥、色情、猥褻、賭博之出版品、圖畫、錄影節目帶、影片、光碟、磁片、電子訊號、遊戲軟體、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。 ◎民法第195條: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相當之金額。 其名譽被侵害者,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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