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人事室|
依據行政院人事總處最新公文,自109年2月27日起,前往第1級(注意)及第2級(警示)國家、地區者,須實施14日自主健康管理,除因公奉派外,不核給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計算的病假(簡言之,須請自己的假)。詳細公文請仔細參閱附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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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3') }}2020-03-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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